览富财经网讯: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未在权益变动达5%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披义务,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飞凯控股有限公司、张艳霞与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5月18日通过飞凯材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飞凯材料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相关公告的补充公告》,上述公告显示,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飞凯控股有限公司、张艳霞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的比例由30.82%降至23.79%,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7.0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飞凯材料股份导致合计持股比例减少6.52%,因飞凯材料回购股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及可转债转股事项导致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53%。飞凯控股有限公司、张艳霞未能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权益变动达到5%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飞凯控股有限公司、张艳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相关资料图)
深交所要求:飞凯控股有限公司、张艳霞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2)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来源:览富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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